采取“撞库”方式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非法获取工号、密码办理大量手机号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离职后通过前同事查询航班信息,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近年来,公民隐私数据泄露问题日益突出,个人信息安全与保护越来越受社会关注。2018年以来,北京各级法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219件。“从案件情况看,侵犯批量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比例整体呈上升趋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玲玲说,超过半数的案件信息数量超过5万条,约1/4的案件信息数量超过50万条。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即可入罪。
沈某曾是某大型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撞库”等方式获取某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用户名和密码,通过其所属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该银行之间进行专线互联的终端机,数次非法登录该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并下载保存他人征信报告100份。经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沈某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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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员泄露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源头。”孙玲玲介绍,“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的通过直接接触个人信息的工作便利非法查询、下载,有的间接利用职务或工作关系请托他人帮助查询、传输,还有的直接将爬取数据的软件、程序植入单位的计算机后台系统,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只要个人信息流入“黑市”,就可能被大量重复交易。北京高院分析5年来的案件发现,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分工更加精细化、专业化,一些“内外勾结”型犯罪甚至可以组建起从获取、交易直至变现、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全链条犯罪团伙。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往往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关联。北京高院数据显示,排除买卖、交换等中间环节,39.6%的涉案信息被用于违法甚至犯罪活动,违规提取公积金或办理信用卡、暴力催收讨债、电信网络诈骗、盗窃存款、敲诈勒索等。“电信诈骗是最常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下游犯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北京高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肖江峰说。
胡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北京某大型通信运营商申请批量办理手机号,其通过张某雇用他人作为经办人,有偿使用张某提供的他人身份证件办理上述业务。任某、鲁某是运营商营业厅的工作人员,明知胡某所办理的手机号涉嫌诈骗,仍予以办理。经查,办理的手机号后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共计约170余万元。同时,胡某非法从他人处获取工号、密码办理大量手机号,后相关手机号码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涉及诈骗金额特别巨大。
“本案各被告人共同实施了多次内外勾连、上下游配合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行为,造成了大量被害人财产损失,性质恶劣。”肖江峰说,任某、鲁某作为某通信运营商的工作人员,负有办理入网业务的审查职责,但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予以惩处,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对电信诈骗犯罪上游信息采集、提供、倒卖等环节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
近年来,因粉丝追星导致机场拥堵、飞机延误的现象不时出现。很多人不禁疑惑,粉丝为何总能准确获知明星行程?
张某、徐某两名年轻人为达到追星目的,多次从秦某、李某处购买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数百条。秦某是某航空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客服代表,李某是某呼叫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两人因业务往来结识,借工作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上千条,非法获利数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等4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秦某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依法从重处罚;秦某、李某利用现有或曾经的工作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本案犯罪行为,依法对二人宣告职业禁止。”案件主审法官商登煜表示,聚焦重点行业探索从业禁止条款的适用,增加行业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成本,使惩罚与警示教育效果并重。
此外,在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同时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源而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朝阳法院认为,秦某、李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面临遭受侵害的风险,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失,二人亦应当承担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
“在依法从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部分进行了妥善审理,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增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成本,起到了有效的警示作用。”商登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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